1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》; 2、全体股东签署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(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;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) 3、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(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;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); 4、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; 5、董事、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及复印件;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及复印件,全体股东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6、提交由全体股东签署(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;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)股东会决议或由全体董事签署的董事会决议。 7、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; 股东为企业的,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股东为事业法人的,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;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,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;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,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;股东为自然人的,提交身份证复印件。 8、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银行出具余额通知书。 9、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,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; 10、住所使用证明;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;租赁市场作为经营场所,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和市场登记证复印件;以租赁使用房屋为经营场所的,应当提交经区、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,及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,出租方为公司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。无偿提供场所使用证明。 11、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。 |